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1223號債權人 陳春旗 債務人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法定代理人 陳珀篁 法定代理人玉王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