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原告 方家蓁 被告 林慧盷 上列被告因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王國耀
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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