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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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29號原告 詹小鳳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 律師被告吉一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碧霜
馬志孝 廖桂豐 黃建川 被告旭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碧霜
馬志孝廖桂豐兼上二被告法定代理人 黃石虎黃冠 予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 律師被告吉勝不銹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桂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2日下午2時2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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