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吳俊賢相對人即失蹤人夏經武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夏經武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夏經武(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9日中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夏經武之遺產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夏經武(年籍資料詳主文第1項所示)係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經新竹○○○○○○○○於民國103年5月29日向警政單位通報為失蹤人口後,107年2月25日函報警政單位更正失蹤人之資料,迄今已逾3年,前經本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4月23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103年5月29日即已失蹤(失蹤時已滿80歲),業據提出戶籍資料(現戶全戶)、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健保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資料查詢、內政部移民署107年7月12日移署資字第1070082856號函所附查詢名冊、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10年2月18日竹殯服字第1100000351號函、新竹○○○○○○○○110年2月17日竹市北戶字第1100000775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7年2月9日輔統字第1070012324號函、臺南市後備指揮部107年2月12日後臺南營字第1070000601號函等件為證。復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3月25日保費資字第11013132080號函、衛生福利部衛授保字第1100053549號函均查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且失蹤人自斯時起即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0年4月23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查,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亦據聲請人代理人到庭陳述明確,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 張伯賢 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失蹤人自103年5月29日失蹤,計至106年5月29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中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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