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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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傑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傑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50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6罪)、2月(4罪)、5月、1年確定、同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8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同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6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7罪)、3月(2罪)確定、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83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由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1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原聲請意旨有所漏載,應予補充),於民國108年5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837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74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