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叁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甲○○先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搶奪,於同年十月十三日獲得交保後,旋於同年十一月一月再犯搶奪,顯有反覆實施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戴博誠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