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2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昀匊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股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21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股數金額│備考││號│││││││├──┼───────────────┼──────────────┼────┼───┼─────┼─────┤│001│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93-NE-0000000至93-NE-0000000│200,000│20│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