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智仁被告朱珮珊選任辯護人張簡宏斌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鄭智仁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鄭智仁、 朱佩珊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0年6月3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尚有應行審酌之處,此部分有不得為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鄭智仁部分原依簡式審判程序辨論終結,於法同有未適,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