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31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3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31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82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豐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