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景美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秋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淑琪 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付款人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面額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壹拾壹元,票據號碼BR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黃淑琪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付款人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面額新臺幣十一萬七千七百一十一元、票據號碼BR0000000號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三六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三六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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