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3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34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宗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12月16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