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3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34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文啟川選任辯護人劉新安律師被告陳燕閩36歲民.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張震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振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