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О號
原告丙○○原告丁○○○原告乙○○原告甲○○右二人法定代理人戊○○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被告己○○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許秀芬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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