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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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79號聲請人真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先茹 代理人 林煒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雅筑┌───────────────────────────────────────┐│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李得正 │華南商業銀行│110年4月30日│4,184元│FD0000000│││││永和分行│││││├──┼─────┼──────┼──────┼───────┼─────┼──┤│2.│ 洪若宏 │中國信託商業│110年3月31日│1萬4,960元│DS0000000│││││銀行中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