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榮緯 代理人 李艾倫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光 代理人 謝佳純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張淵植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裁定於民國109年9月18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次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示,本院業於110年1月19日(發文日期)將資產表送達各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其中如附表編號1、2之存款,因價值甚微,無清算實益。因債務人之清算財產僅有存款73元,不足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無選任管理人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家聲附表:編號財產名稱價值(新台幣)備註1玉里泰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73元價值甚微,無清算實益。2臺灣土地銀行松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101元價值甚微,無清算實益。且該帳戶為債務人領取國民年金之專戶,不屬清算財團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