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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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9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76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民事第5庭法官吳素勤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