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藥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7號上訴人甲○○雲南省水縣監獄羊街農塲衛生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國防部因93年度北簡字第14030號給付醫藥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換算新台幣後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肆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總計新台幣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