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小字第423號

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訴訟代理人 姚慶民

被告 周文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張清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