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1000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信威

被告 林霈宸

張智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霈宸、張智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1,8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告林霈宸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被告張智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共8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8萬3,751元,依就學貸款借據約定,借款人就讀國内在職專班者,其償還期間之起算日為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之次日,如未能於本教育階段之通常修業年限内完成學業致需就學時間延長,且繼續向本行借得就學貸款者,僅於本行知悉時,始主動更新償還期間起算日。是本案分120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還款基準日為民國111年2月1日,應還款日為111年3月1日。

二、借款利率部分,按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111年3月1日為百分之0.9;自111年3月23日起由百分之0.9調為百分之1.15;自111年6月22日起再調為百分之1.275,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日111年8月10日起,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275加百分之1訂定,經計算借款人應負擔之利率為百分之2.275。

三、違約金部分,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倘因前項情事或依借據(含特別條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條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內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四、詎被告林霈宸自111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8萬1,8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被告張智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肆、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經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陸、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怡君 

附表:       

請求之利息、違約金明細表

利息部分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8萬1,889元

林霈宸、

張智謙

自111年3月1日起

至111年3月22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0.9

自111年3月23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5

自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8月9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

自111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275

違約金部分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8萬1,889元

林霈宸、

張智謙

自111年4月2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0.115

自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8月9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0.1275

自111年8月10日起

至111年10月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0.2275

自111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0.45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