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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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士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2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