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416號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被告 江錦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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