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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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163號原告戊○○被告丁○○
丙○○
號8樓己○○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0日命原告於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