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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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88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按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丙○○亦係同案被告勁豐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該公司設於臺北市○○路○○號二樓,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該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自亦係丙○○之事務所,則本院前揭判決記載丙○○之送達地址與勁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同,並向該址為送達,於法並無不合,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為丙○○之住所即臺北市○○區○○街二段二一巷三七號十二樓之三,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