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甲○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9月14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吳佳薇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