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附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交附字第16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14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其業務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吳坤芳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