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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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永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更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黃永誼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