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軼群 被告 吳志展 即 鄒素 換之.
吳志益 即鄒素換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65,31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83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外,尚須補繳12,083元,依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