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國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法徽 訴訟代理人 邱女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馬嘉蓮┌────────────────────────────────────────────────────────┐│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臺灣銀行太保分行│臺灣銀行太保分行│99年6月11日│150,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