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 黃詠傑 即 阿好嬸 食品商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丞 鋐即丞鋐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萬0,58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5,2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4,7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