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廖佳玲┌──────────────────────────────────────────────────┐│附表:95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1│640│││││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