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麗汝┌──────────────────────────────────────────────┐│附表:95年度除字第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4年4月30日│58,800元│AR0000000│││││竹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