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772號

原告 丁苡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怡嫻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8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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