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958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仕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黃柔馨 告訴被告陳仕峰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調解成立,被告並依調解內容按期履行,嗣告訴人聲請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佩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張竣閔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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