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上訴人 張婉瓔 訴訟代理人 劉君毅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謝志嘉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