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1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1129號
原   告  許文達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
被   告  何雲濤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112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
華民國104年8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下午4時
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北簡字第22160號宣示判決
筆錄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判令原告應給付被告如附表序號19會款憑
證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利息中,關於利息之
請求,在超過五年部分之請求權不存在。
本院103年度司執助字第4508號給付會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前
項超過5年之利息,不得對於原告強制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訴請原告給付會款事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以91年度北簡字第22160號判決原告應給付被告新台
幣(下同)103,200元(該判決附表第19項所示29
,800+29,800+14,500+14,500+14,600=103
,200元)及自86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94年4月29日確定(見鈞院
民事執行處103年度司執助字第4508號卷內之執行名
義)。
(二)被告於103年12月12日持前項確定判決向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該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70
846號受理,囑託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03年度司執助
字第4508號執行查封拍賣原告所有農地應有部分中。
(三)按利息請求權之時效依民法第126條規定為5年。被告對
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上開利息部分,自86年12月5
日起至104年9月5日計算為17年9月。其中12
年9月,65,790元(103,200╳0.05╳12+3,870
=65,790)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原告已於104年5月
20日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拒絕給付。鈞院民
事執行處裁定命原告提提本訴。
(四)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及有消滅債權人請求
之事由發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強制執行法
第14條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判決⑴確認被告就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91年度北簡字第22160號判決判令
原告應給付被告之會款及利息中,關於利息之給付,超過
5年部分之請求權不再存在。⑵鈞院103年度司執助字第
4508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前項超過5年之利息,不得對
於原告強制執行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地方法院開庭,原告均不出席,其他債務人並無異議,只
有原告一人,故訴訟費用開支不小,且花時間。
(二)又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本件請求尚未罹於時效。
(三)其他債務人已多人已依照法院裁定計算利息清償。
(四)債務人 許龍洲徐仁祥林揚彩玉黃錦輝陳威仲 、廖
永順等已清償。
(五)利息自86年12月5日起算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
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
度北簡字第22160號民事卷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
司執字第70846號、本院103司執助字第4508號給付會款強
制執行卷宗查明屬實。揆諸首開規定,被告就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91年度北簡字第22160號宣示判決筆錄主文欄第一
項關於判令原告應給付被告如附表序號19會款憑證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利息中,關於利息之請
求,在超過五年部分之請求權已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訴請①確認被告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北簡字第22160號宣示判決筆錄
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判令原告應給付被告如附表序號19會款
憑證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利息中,關
於利息之請求,在超過五年部分之請求權不存在。②本院
103年度司執助字第4508號給付會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
前項超過5年之利息,不得對於原告強制執行,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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