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777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財產收入狀況等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財產收入狀況等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其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遺失或欠缺,請向相關單位申請補發,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美玲附表:
1.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每月實際支出 李進換李黃素枝 扶養費共計26000元證明文件影本及 李進煥 、李黃素枝之家族系統表(包括其全部子女及配偶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並註記存歿)。
3.釋明取得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之原因。如係持有股份或其他投資情形,請釋明持有股數及現值或投資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等證明文件影本。
4.釋明聲請人持有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赤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之股數及現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已出售,請釋明出售金額、取得價金之用途及買賣與使用價金之證明文件。
5.聲請更生前2年內支出膳食費13800元、交通費1440元、電話費850元、勞健保費1445元、聲請人父親醫療保健費6000元、聲請人父親生活費2000元、聲請人父親看護費18000元等費用證明資料影本。
6.請提出聲請人之機車行照影本。
7.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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