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

原告 沈冠婷

被告 林裕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6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展庚

法官莊惠真

法官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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