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
原告 沈冠婷
被告 林裕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6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展庚
法官莊惠真
法官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
原告 沈冠婷
被告 林裕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6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展庚
法官莊惠真
法官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