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13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庭毓

上列受刑人因毀損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庭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庭毓前因毀損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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