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丙○○、丁○○、戊○○、庚○○、乙○○○、己○○○、壬○○、辛○○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8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