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原告丙0000000
Amt62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王韋傑 律師複代理人 周宜廷 律師
范清銘 律師被告正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正中印刷器材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承慶 律師
楊志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之後應補正「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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