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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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62號聲請人甲○○
2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陳立懋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3,600元,應徵
收費用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陳立懋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提出相對人陳立懋所有位於台南縣○○鄉○○段81-7、81-8、81-9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陳金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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