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
陳中柱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另案訴外人 陳何草 對被告提出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訴訟,前由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號判決,但被告提起上訴而至今未確定,且被告主張如上開判決確定其應返還訴外人陳何草款項,則於本件應列為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自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是被告主張列為扣除之債務是否有理由須以前揭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確定判決結果為斷,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