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許英傑
許鴻義 共同訴訟代 吳榮昌 律師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學仁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852元【(計算式:面積20.4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6,600元×權利範圍1/2=271,8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俊偉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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