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161號聲請人 黃玉莉 相對人 黃火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火香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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