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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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名登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民國98年6月10日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略以:其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709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供新臺幣11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432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且於98年6月9日以臺中法院郵局第1646號存證信函,定20日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經向相對人設在臺中市○○區○○○街○○號2樓戶籍地址送達該催告信函,惟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及遭退回之信封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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