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