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13號原告乙○○
甲○○上開當事人請求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卷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總遺產價值為新台幣(下同)三百六十六萬九千八百零二元,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二百四十四萬六千五百三十五元,應徵裁判費二萬五千二百五十五元,原告尚未繳納,應命補繳。
二、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配偶 廖炳南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若尚有其他遺產,亦應陳報其價額,供本院核定該部分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