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應受送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板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9月1日受讓案外人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本件之債權本金暨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及該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權利,並於98年2月4日寄發板橋三民路郵局第1195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惟相對人之戶籍地查無此人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及退回之信封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現住所不明,其戶籍地址已依戶籍法規定,逕行暫遷至台中縣豐原市戶政事務所,以致原件退回,有戶籍謄本及退回之信封附卷可稽,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故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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