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壹仟貳佰捌拾柒萬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玖萬叁仟壹佰肆拾柒元整,除已繳玖萬陸仟伍佰柒拾貳元外,應再補繳玖萬陸仟伍佰柒拾伍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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