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詐欺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八一號)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倪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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